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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一场离婚答辩促成夫妻后来的幸福生活】
来源:晏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5
浏览量:368


案件描述

案情:章某为了离婚诉至南昌县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家庭矛盾是否是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

我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李某,女,汉,X年X月X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县,身份证号:360···············。


被答辩人:章某,男,汉,X年X月X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县,身份证号码:360······················。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小儿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被答辩人所诉关于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认识不长,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出言中伤被答辩人的母亲(婆婆)和妹妹章某(小姑子)的情况与实际不符。

实际情况如下: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很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X年X月相识恋爱,经过大半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年X月X日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答辩人与婆婆、公公感情也很融洽。婚后三年不到就生育两个健康、可爱孩子,可以看出夫妻感情非常深。

2、答辩人尊老爱幼,对家庭负责,勤于家务。

答辩人毕业就与被答辩人相识恋爱结婚,婚后同婆婆住在一起,细心照顾孩子,两人一直在公公的修理店工作,虽然公公没有发过工资(城镇职工在岗工资标准3632元/月*54个月=196128元)给答辩人,而是把收入都直接给被答辩人的,但还是与公公相处很融洽,因答辩人就简单的认为是一家没必要算得很清楚。公公和婆婆觉得答辩人很好、很孝顺,承诺将南昌县莲塘镇某房屋赠给答辩人夫妻两人,并在房产证上加上答辩人的名字,答辩人同被答辩人一起承担该房每月1800元的房贷,并向娘家借款装修新房并购置家具。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争吵、家暴皆因小姑子的不健康心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快两年的时候,小姑子从四川辞职回家的,同答辩人在一起生活,从那时候起小姑子就看答辩人不顺,经常出言辱骂答辩人,答辩人极力退避、忍让,因为小姑子小时候被开水烧伤大部分身体和面容,直今留下大部分伤巴,心里非常自卑,对于漂亮的人有不正常的表现、偏见,不时冷言冷语。公公、婆婆和被答辩人因小姑子的身体和面容有疾而极其溺爱、照顾和维护她,小姑子经常在被答辩人、婆婆面前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答辩人,并挑拨答辩人与他们的关系,因此答辩人才会遭受家暴,与被答辩人争吵,婆婆才开始看答辩人不顺眼的。答辩人在朋友、邻居面前颜面尽失,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尽摧残,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与工作。

答辩人念及长达四年的夫妻之情,考虑到被答辩人打骂人皆因小姑子的不健康心理造成,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女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女童年的悲剧,答辩人多次联系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肯原谅被答辩人的错误,相信只要与小姑子分开过,答辩人夫妻两人能幸福的生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不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情况。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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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晏小利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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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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