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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晏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5
浏览量:50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涂*,男,汉族,南昌市人,身份证号:******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号。
被告:王**,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身份证号:*******,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招贤村****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昌市站前西路226号。
联系方式:0791-87639512、0791-95500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55279.3元整人民币。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31日10时27分许,在江西省新建县长堎镇长麦路与长征西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赣AU7252号”奔驰牌白色小车碰撞到原告驾驶的搭载了乘客涂**的“赣A2**0”小车,造成原告和涂**受伤住院及所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建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时至起诉日,原告遭受数额的经济损失,而且所受伤的部位给其生活带来相当的不便,被告一直逃避赔偿责任。经了解被告王某的“赣AU**号”奔驰牌白色小车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
综上所述,原告受损失事实清楚,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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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晏小利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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